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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万元借贷案请出测谎仪
信息来源: 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: 2011-7-21
拿着一张收条,一个说借款已经还了,一个说收条是假的,钱没有还过。那么钱究竟有没有还?
  这个2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,扑朔迷离,绍兴越城区法院审了大半年,最后还首次用上了测谎仪。
  根据综合分析,真相大白。原来是借钱的利用了一个签名,而伪造了收条。
  昨天,办案法官提醒说,个人签名要慎重,一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,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上。
  手握收条却被告上法庭
  鲁某和沈某,是因为一笔20万元的借款而相识。
  2008年7月11日至8月,沈某因为经营所需,通过他人介绍分两次向鲁某借了20万元钱。
  出具借条后,第一笔15万元沈某答应2个月内归还,而第二笔则约定一个月内归还。
  可是日子过去一年多了,仍不见沈某还钱,鲁某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。
  案件自今年2月份被越城区法院受理后,双方一直针锋相对。
  对于鲁某的说法,沈某也是振振有词口喊“冤枉”,并拿出了最有力的证据——一张20万元的收条。正文是沈某写的,但最后有鲁某的签名。
  “如果我没有还钱,怎么会出具收条呢?”沈某提出,这笔钱他已经在去年1月份还给了鲁某,有收条为证。
  法院首次用上测谎仪作参考
  这笔钱到底有没有还?今年以来,越城区法院曾先后开庭数次审理,但因原被告双方的话矛盾重重,案件未能了断。
  法院征求双方意见,双方都很理直气壮,都同意用测谎仪进行测谎。
  根据测谎形成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结论,原告鲁某的可信度高,沈某的可信度低。
  这是越城区法院首次在审判中参考测谎结论。但沈某提出,民间借贷不适用测谎。
  据了解,目前测谎技术引入民事案件并不鲜见,但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测谎结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,仅有测谎结论,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,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。
  因此,法庭最终只将测谎结论作为参考,并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
  空白纸上的一个签名被利用
  前几天,经过综合分析,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,沈某需支付鲁某20万元欠款及利息,由此否认了收条的有效性。
  法庭认为,收条中“鲁某”的签名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,加上名字前没有限制性文字,不能表明鲁某签名的真实意思,故收条存在瑕疵。
  另外,从常理分析,鲁某初中文化,沈某小学文化,在书写收条的能力上鲁某大于沈某,可为何偏偏收条的内容是沈某写的而不是鲁某书写呢?由此,从风险防范分析,法院认为收条也并非鲁某出具。
  因此,比较各方证据后,法院最终认定,沈某尚未归还20万借款。
  鲁某说,收条是伪造的。
  原来,当初在写借条的时候,沈某说不会写他的名字,他这才在空白纸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。可没想到,这张空白纸居然被沈某拿走了,还胡乱在上面添加了内容,这才造就了一张“收条”。
  “空白纸上不要随便写名字,否则就可能惹上麻烦。”结合这一纠纷,办案法官提醒,个人签名一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,因此最好在看清楚相关内容后再确认签名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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